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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条款无效? 1、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签订合同的话,必须要关于合同当中的内容仔细的来进行阅读,然后才能够签订,同时有一些格式合同当中有免责条款是会无效。所以必须要仔细的阅读,比如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合理的免除自己的责任,就是属于一种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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